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彩宇建材有限公司、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24执17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彩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1524民初2145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425010000660000230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 1934118.0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