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5财保20号
申请人: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2467320.1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责任限额2467320.16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67320.1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众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姜 浩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清云
书 记 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