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金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金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丰台区筑梦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6民初7524号

原告:北京城建金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龙发大街北京密码1号院1号楼2单元4层423室。

法定代表人:李红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筑梦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六条筑梦园小区。

负责人:胡晓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湘军,男,该业委会成员。

原告北京城建金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金固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丰台区筑梦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筑梦园业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建金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被告筑梦园业委会负责人胡晓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湘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建金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60 000元及利息(以60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小区1号、2号、3号阳台铁护栏、空调铁护栏、除锈、防锈漆涂涮工程,总价款人民币360 000元。本工程分三次付款,第一次预付款 200 000元,用于原告购买原材料;第二次付款100 000元,付款时间2017年12月份前;第三次付款,2018年内付清付60 00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原告于2018年2月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 160 000元及利息,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8)京0106民初6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七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00 000元及利息。关于合同约定的第三笔工程款60 000元,法院判决认为,双方约定的第三笔款项支付时间最晚应至2018年12月31日,该款项尚未到给付时间。现该付款到期,被告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筑梦园业委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利用筑梦园业委会前主任杨进才掌握业委会全部资金和公章的便利条件,和杨进才私自签订了360 000元的工程合同,这个工程没有招标,价格也没有公示,工程结束没有验收,工程的签订业委会的所有成员不知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23日,发包方筑梦园业委会与承包方北京联合创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建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名称变更为北京城建金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施工范围:1#、2#、3#楼阳台铁护栏、空调铁护栏除锈、涂刷防锈漆、中绿面漆。本工程分三次付清,第一次预付工程款(贰拾万元整)200 000元,第二次付款本年底2017年12月份前付(壹拾万园整)100 000元,第三次付款2018年内付清(陆万园整)60 000元。2017年3月28日,筑梦园业委会支付联合创建公司工程款200 000元。2017年12月25日,筑梦园业委会出具证明,写明:联合创建公司于2017年3月25日至4月15日在丰台区铁匠营顺二条六号院筑梦园小区进行阳台铁护栏空调护栏进行除锈刷漆施工。

原告于2018年2月14日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起诉被告,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60 000元及利息(其中100 0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12月1日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该案中答辩称,对于原告的主张没有意见,所欠款项该支付的就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筑梦园业委会与联合创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联合创建公司已依约完成工程施工,筑梦园业委会应依约支付工程款,其中第三笔工程款尚未到给付时间,联合创建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中,扣除该笔工程款,其余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此部分费用对应的利息亦属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8)京0106民初6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市丰台区筑梦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联合创建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00 000元及利息(以100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于2018年5月15日生效。后筑梦园业委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筑梦园业委会与联合创建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一审庭审中,筑梦园业委会已确认本案所涉工程已经完工,筑梦园业委会只给付联合创建公司工程款20万元,尚欠联合创建公司16万元,一审法院据此所作相应判决并无不当。现筑梦园业委会提交的其委托第三方对工程造价进行的鉴定,不能否定筑梦园业委会与联合创建公司所签订的工程款为36万元。综上,筑梦园业委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京02民申48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筑梦园业委会的再审申请。

庭审中,筑梦园业委会提交2018年11月26日EMS寄送给联合创建公司的返工通知函、业主填写的工程质量调查表复印件、2018年3月9日小区业主“对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异议函复印件及照片,拟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城建金固公司对返工通知函不认可,称未收到,对其他证据真实性均不认可,称工程异议应当在验收时提出,使用后又提出异议应不予支持,且工程2017年4月15日完工,质量异议期已经超过。筑梦园业委会提交(2018)京0105民初81448号、(2019)京03民终736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其工程款已付清。上述案件系城建金固公司就(2018)京0106民初6955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10万元工程款向筑梦园业委会的债务人北京天雨荣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讼。

本院认为:筑梦园业委会与城建金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城建金固公司已依约完成工程施工,筑梦园业委会应依约支付工程款,第三笔工程款60 000元的支付时间最晚为2018年12月31日,现筑梦园业委会逾期未支付上述工程款,城建金固公司主张筑梦园业委会予以支付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筑梦园业委会在之前诉讼中未提出工程质量异议,亦对支付工程款认可,现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筑梦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城建金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60 000元及利息(以60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北京市丰台区筑梦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邹 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李 强
书  记  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