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14民初5099号
原告:四川泛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54302966,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百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朱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川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源,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57977649T,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旺庄工业配套区三期经一路旁1、3至9、13号房。
诉讼代表人:江苏金达信会计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冠林,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银,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泛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茂公司)与被告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泛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源,开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冠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泛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开普公司支付泛茂公司截止起诉日止的安装服务费、运保费、配件费等共计3358752.85元;2、判令开普公司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本次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12万元由开普公司承担。诉讼中,泛茂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确认开普公司结欠其截止起诉之日止的安装服务费、运保费、配件费等共计3358752.85元;2、判令确认开普公司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结欠其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至2019年10月11日止;3、判令确认开普公司结欠其本次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12万元。
事实与理由:其与开普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由其为开普公司代理相关产品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四川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项目)的销售、货款结算、品牌推广、安装、调试、维修服务等,开普公司按约应支付服务费、运保费、配件费。至2019年8月1日,开普公司结欠其已达付款条件的服务费、运保费、配件费共计3358752.85元,其多次催讨,但开普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故现请求判如所请。诉讼中,因开普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其变更相应诉请。
被告开普公司辩称,其与移动四川公司在编号20160300524的合同项下产生的订单金额共计19661723.56元,四川移动已支付其19005623.56元,尚有656100元未付,故上述未付款项所对应的服务费尚未满足支付条件。其对泛茂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亦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泛茂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成都泛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2月13日经工商变更登记为现名)与开普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由泛茂公司代理开普公司产品在移动四川公司、铁塔公司项目的销售、货款结算、品牌推广、安装、调试、维修服务。2016年11月15日至2018年1月22日,泛茂公司与开普公司共签订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等29份,约定由泛茂公司具体实施开普公司与移动四川公司各分公司以及铁塔公司各分公司之间的各类采购项目,具体内容包括签收、调试、获取验收合格报告、提供售后服务及货款回笼等。泛茂公司负责协调货款的及时回笼到位,待开普公司收到各移动公司支付的到货款后支付50%服务费,收到终验款后支付20%服务费,保修期满后再支付30%服务费,服务费结算前,泛茂公司开具等额维修发票。运保费及配件费与移动公司支付开普公司的货款同比例支付。泛茂公司与开普公司在上述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结算金额共计7611923.8元,开普公司现尚结欠泛茂公司3358752.85元。
本院在诉讼中向移动四川公司、铁塔公司核实上述协议对应的订单金额及付款情况。移动四川公司向本院回复称其与开普公司共签有2份框架协议,编号分别为20160300524、20160601538。在编号20160300524的合同项下,实际产生订单金额19661723.56元,已支付19005623.56元,尚有656100元因开普公司未向其开具发票以及未提供支付款项所需要的资料尚不具备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在编号20160601538的合同项下,实际产生订单金额8761393.29元,其已全部支付完毕。铁塔公司各分公司向本院回复,其与开普公司的采购订单均已履行完毕,相应款项已全部支付。
再查明:(一)2019年9月6日,本院决定将开普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10月11日,本院作出(2019)苏0214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无锡市新启元科技有限公司对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泛茂公司在诉讼中称相应服务费的发票因开普公司处于税务异常状态而未能开具,但其愿配合开普公司开具相应发票;(三)泛茂公司委托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追索本案债权,约定律师费为12万元。
以上事实有工商资料1组、《协议书》26份、《补充协议书1》3份、对账单1份、委托代理协议1份、(2019)苏0214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回函及相应材料1组并结合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泛茂公司与开普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协议书》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于开普公司结欠泛茂公司的价款,虽然开普公司认为移动四川公司未付的656100元对应的服务费尚未满足付款条件,但依据本院向移动四川公司的调查结果,上述款项未付系因开普公司未开具相应发票并提供结算所需材料,故开普公司未能获得回款系其自身原因所致,而非泛茂公司之过,本院对开普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本院已在2019年10月11日裁定受理对开普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对于泛茂公司要求确认开普公司结欠其款项3358752.8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对于泛茂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其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协议项下设备质保期限届满以及移动公司应付款的具体时间,另外泛茂公司也未开具服务费的相关发票,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泛茂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在协议中也未有约定,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对泛茂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四川泛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享有服务费、运保费、配件费共计3358752.85元的债权。
二、驳回四川泛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630元,减半收取173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15,由四川泛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70元,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负担21545元(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2154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徐良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佳睿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