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4民初5099号之一
原告:四川泛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54302966,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百草路**。
法定代表人:朱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源,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57977649T,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旺庄工业配套区**经一路旁1、3至9、13号房。
法定代表人:肖亨琳,该公司董事长。
四川泛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苏0214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无锡市新启元科技有限公司对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尚未确定破产管理人,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徐良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