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4民初4774号
申请人:成都泛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源,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旺庄。
法定代表人:肖亨琳。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泛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泛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成都泛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开普动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雷海亮
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
人民陪审员 李浩荣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毕 俊
书 记 员 史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