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22182号
原告辽宁某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北镇市。
被告沈阳某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
原告辽宁某某公司与被告沈阳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经查原告辽宁某某公司于法定期限届满,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袁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