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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沈阳燃气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9103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4月25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二号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27A座-33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沈阳燃气有限公司、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王 为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