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9103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4月25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二号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27A座-33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沈阳燃气有限公司、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王 为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