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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7612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27A座-33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彬彬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鸣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