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7612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27A座-33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彬彬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鸣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