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财保4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被申请人:山东博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9734642X7,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阳街道中华东路金鼎凤凰城C栋1015室。
法定代表人:周胜义。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博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博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7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保全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理由成立并提供了保全担保。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兴支行账号:9170********的银行存款27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颜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