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执保5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59号财源大厦810室。
负责人:***。
被执行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号院1幢10层1001-10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3)鲁0921执保53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本案双方已达成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乔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