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锐特(厦门)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7293号

原告:***(厦门)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65860714A。

法定代表人:李华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智,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大陆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厦门)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3.7元,减半收取计1081.85元,由原告***(厦门)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莉

人民陪审员  曲建立

人民陪审员  庄志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曾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