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7293号
原告:***(厦门)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65860714A。
法定代表人:李华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智,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汀县。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大陆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厦门)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3.7元,减半收取计1081.85元,由原告***(厦门)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莉
人民陪审员 曲建立
人民陪审员 庄志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曾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