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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小蜜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50446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湖北小蜜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小蜜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有处分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系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适用的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