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0303民催20号
申请人: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8年1月22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4020005220820925,票面金额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600元,由申请人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