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泽东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2民初1776号 原告: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成佳镇盐井沟。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久大新型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