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02执异79号
异议人: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家湖襄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沿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长虹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