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泽东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691民催2号 申请人: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7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七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1/38394521,票面金额为1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