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4民初3696号
原告:博山新海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白塔村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965721912J。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70397342K。
法定代表人:***。
博山新海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立案。博山新海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博山新海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