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2民初1580号
原告:阜阳市金尚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阜王路666号易景国际花园N8#商住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3672958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
被告:**,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回族,住太和县。
本院审理原告阜阳市金尚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