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23民初342号
原告:嗨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44393100P,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某号。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059559992M,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嗨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嗨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嗨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嗨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