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达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2624民初58号
原告:楚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D栋3层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08号投资服务中心4楼4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楚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原告楚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青海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现原告楚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6.00元,减半收取计4328.00元,由楚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桑吉***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