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中业自来水有限公司

某某与驻马店市中业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02民初1579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妻子,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中业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中段南侧办公楼1至5层01-0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中业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