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中业自来水有限公司

某某与驻马店市中业自来水有限公司、河南信合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02民初1845号 原告:***,女,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中业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中段南侧办公楼**01-0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南信合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驿城大道北段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办公室**/div>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驻马店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河南信合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回对被告驻马店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