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691民初179号
原告:山东兆盛天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淇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兆盛天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淇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山东兆盛天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兆盛天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