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鼎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鼎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4民初20170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鼎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旺路8号红T时尚创意街区5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鼎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2022年11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