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知民初9号
原告:华文在线(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1号汉正街都市工业区13号楼1346号。
法定代表人:胡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意,湖北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英迪,湖北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旺路8号红T时尚创意街区5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李敏德,执行董事。
原告华文在线(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华文在线(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文在线(武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温光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孟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