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启程建筑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启程建筑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102民初8676号 原告:山西启程建筑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女,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与被告系夫妻关系。 原告山西启程建筑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山西启程建筑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启程建筑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启程建筑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计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西启程建筑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