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102民初8676号
原告:山西启程建筑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女,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与被告系夫妻关系。
原告山西启程建筑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山西启程建筑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启程建筑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启程建筑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计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西启程建筑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