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质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辽宁省地质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0213执1826号 辽宁省地质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你与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金劳人仲裁字(2021)第028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自收到本执行通知起,三日内向本院或申请人给付执行款55656.37元; (2)负担案件执行费73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 账户名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账号:34×××91 特此通知。 办案人:***8778616419104112651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