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破申44号
申请人:浙江太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灯彩街567号华彩国际4-12。
法定代表人:戚甘红,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瑞旺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大学园路1号武汉万科城市花园上西十幢A3-101号。
法定代表人:白爱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太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瑞旺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申请人浙江太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浙江太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浙江太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程继伟
审 判 员 徐子岑
审 判 员 臧文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文楷
书 记 员 范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