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05执8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太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三墩镇创美华彩中心4幢11层1104室。
法定代表人戚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学院东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
申请执行人浙江太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39290元,执行费13793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宁0105执8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