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执1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太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创美华彩中心4幢11层11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盈瑞旺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号武汉万科城市花园上西十幢A3-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太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盈瑞旺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2019)杭仲裁字第869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浙江太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因被执行人武汉盈瑞旺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统筹执行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仲裁委员会(2019)杭仲裁字第869号裁决书指定由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倩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