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1702民初3132号
原告扬州市广陵区锦华金属工艺厂与被告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扬州市广陵区锦华金属工艺厂经营者倪军、被告池州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后,与原告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将整体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原告,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协议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池州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经使用多年,参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已经超过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原告的5%的工程保修金,应予退还。
综上所述,由于原告是实际施工人已在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予以确认,因此本次诉讼再次要求确认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9日,被告池州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时名称:池州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池州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池州市城投大厦地源热泵空调与通风系统工程发包给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设计施工图中的所有内容;合同工期180天;合同价款为8766800元;工程进度款按每两个月支付一次,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0%;决算并经审计后,付至应付工程款总价的95%;余款5%为工程保修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返还(不计利息)。该合同同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和验收、安全施工、工程价款和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及争议的解决等方面作出了约定。
2013年4月,被告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扬州市广陵区锦华金属工艺厂(乙方)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约定,乙方以项目内部承包的方式负责全面履行上述工程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的所有责任、权利和义务。承包的方式为包工、包料、税赋包干、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业主不能正常履约、包政策性和市场性风险自负盈亏的方式承包上述工程,确保质量、工期、安全达标,并承担该工程的全部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工程名称为池州市城投大厦地源热泵空调与通风系统工程,工程地址为池州市九华山大道,双方约定涉案工程承包价暂定为8766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合格。2015年11月10日,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池州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委托支付函》,要求将涉案工程款(含履约保证金)汇至扬州市广陵区锦华金属工艺厂。现该工程经决算、审计确定工程总价为8989975.10元,被告已经支付了总工程款95%,尚有5%的工程款(质保金)449498.76元未付。另,原告扬州市广陵区锦华金属工艺厂无施工资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8)皖1702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9)皖1702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书、如皋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2执异75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被告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扬州市广陵区锦华金属工艺厂工程保修金449498.76元;
二、被告池州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扬州市广陵区锦华金属工艺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2元,由被告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93;并注明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名称)。如未按期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陶昌
人民陪审员 李凤萍
人民陪审员 章花梅
书 记 员 施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