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皖1702执1694号
本院在执行××区锦华金属工艺厂与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8)皖1702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对以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艳艳
审判员 张俐琴
审判员 时立强
书记员 藕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