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池州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池州市政汇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执10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池州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池阳路**。机构代码:91341700750959843C

法定代表人:唐曙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政汇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建设中路**机构代码:341700000042060

法定代表人:孙一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政汇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明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汪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