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702执101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政汇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或处置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长明
审判员 张明宏
审判员 时立强
书记员 藕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