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可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上虞先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20民初3452号之一
原告:上海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叶,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上虞先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国光,男,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王家葑村***号。
原告上海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上虞先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2元,减半收取2,6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