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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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4民初414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市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华市书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花月路建设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干,男,汉族,1964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华市书烆建设有限公司、**干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华市书烆建设有限公司、**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金华市书烆建设有限公司、**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缴326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