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书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金华市书烆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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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4民初4344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告:金华市书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上腾街28号2幢。
法定代表人:张楚楚。
被告:秦海波,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与被告金华市书烆建设有限公司、秦海波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2022年9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元(免收)。
审判员卢志峰
二○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周曼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