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83民初8830号
原告:宁德市山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八都镇新楼村横头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32035J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联(宁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联(宁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旭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霞美镇金霞路968号南五花苑3号楼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27854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净峰镇坑黄村上宅6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0********。
本院受理原告宁德市山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旭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宁德市山恒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以与***、福建省旭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宁德市山恒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德市山恒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宁德市山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速录员***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