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思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思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85民初1803号 原告:杭州思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定安路39号耀江广厦F5楼1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3775873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研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393792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思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思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杭州思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思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