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合晶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2164号 原告:杭州合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58号2幢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研口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合晶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合晶电器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 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