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8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研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城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橙麦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大道2088(2幢整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橙麦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444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微信朋友圈图片、社保记录和证人证言,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铵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