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橙麦壹食品有限公司与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5民初4441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橙麦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科技大道2088(2幢整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321868556T(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研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3937926M(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橙麦壹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橙麦壹食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橙麦壹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橙麦壹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1677元,减半收取838.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橙麦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