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三里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初340号 原告:杭州三里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钱江国际商务中心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31126910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研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393792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里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三里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三里源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三里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2元,减半收取233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13元,合计3949元,由原告杭州三里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