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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简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生房地产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6民初4808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简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君兰社区委员会木华路1号林上湾广场5座8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51992873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北滘居委会枫映大道枫映楼六座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70267755M。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东普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逢***智路一号车创置业广场一栋1307、1308、1309、1310、13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4364686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简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生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普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简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生房地产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普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37605.58元及利息(利息以737605.5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其承建工程(佛山市顺德区××镇××广场××栋内街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广场××栋内街装修工程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包佛山市顺德区××镇××广场××栋内街装修工程。2019年3月21日,原告接到开工通知,开始施工。期间,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广场××栋内街第一层与第二层都已完成施工;进行到第三层快结束时,由于被告委托他人施工的天顶一直没封顶(没封顶的原因是被告与施工方存在纠纷),导致本工程无法完成后续的施工,本工程于2021年6月停工。经原告、被告、被告聘请的第三人现场核算,该工程竣工结算价2807605.58元。被告已支付了2070000元,剩余737605.58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一直仍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请求原告对承建工程佛山市顺德区××镇××广场××栋内街装修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件核对且能够相互印证的,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广场××栋内街装修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佛山市顺德区××镇××广场××栋内街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预计开工时间为2019年3月21日,完工时间为2019年5月23日;工程总价为895万元;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完成工程造价的85%,办理结算后付至结算价的95%,原告必须提供本工程结算价全额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发票给被告方可支付款项,结算额的3%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十五天内无息支付,结算额2%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被告任命***为项目代表。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施工。原告称:××广场××栋内街第一层与第二层都已完成施工,进行到第三层快结束时,由于被告委托他人施工的天顶一直没封顶(没封顶的原因是被告与施工方存在纠纷),导致本工程无法完成后续的施工,本工程于2019年6月停工。 2020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场××栋内街施工免责协议》,载明××广场××栋内街已完成90%工程量,因三层天顶顶棚未安装完毕,原告未能顺利按约定时间完成装修剩余工程事项:1.电灯按照,2.三层电梯立面未进行安装饰面板,3.外围50方铝单板未安装,4.小部分细节在结算项目清单显示;因天顶未安装,会导致工程部分位置损坏,后期因天顶未完成所造成的装修翻工与原告无关,原告不负违约责任。 2022年,被告委托第三人广东普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出具《竣工结算书》,载明工程竣工结算价为2807605.58元。2022年8月,被告项目代表***及法定代表人***在《结算表》上签名,之后***通过微信将《结算表》发送给原告,《结算表》上载明双方核对确认结算造价为2807605.58元。原告称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070000元,剩余737605.58元未付。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广场××栋内街装修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案涉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但由于原告并无相应施工资质,因此《××广场××栋内街装修工程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涉工程虽然没有竣工验收,但没有竣工验收并非是由原告的原因导致,且被告签署《结算表》对原告的工程造价予以确认,视为对原告工程质量的认可并同意支付相应工程款。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070000元,剩余737605.58元未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采信原告主张,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37605.58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工程没有竣工验收,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交付的具体时间,本院认定被告应从本案起诉之日,即2023年2月14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 关于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被告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广场××栋内街装修工程合同》承接了案涉工程,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其承建的案涉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生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简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37605.58元及利息(从2023年2月14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简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737605.58元限额内就××广场××栋内街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简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88.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生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