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02民初7450号
原告:广东普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道逢***智路一号车创置业广场一栋1307-131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精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长隆大道63号方圆豪美云山花园2号楼首层商铺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普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精美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普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4元,财产保全费1362元,合计3196元,由原告广东普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