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104执10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北金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本院在执行河北金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河北金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