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美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美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泉州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6362号 申请人:辽宁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XXX,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申请人: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XXX,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XX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住所地鲤城区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宁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辽宁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对该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保全费740元,由申请人辽宁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