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启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赤峰万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内0402民初4951号 原告:内蒙古启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中银城市广场A座27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万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西拉沐沦大街万达广场C地块C7号楼0116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启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盛电力)与被告赤峰万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启盛电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质保金49095.26元,并自2022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3.7%支付延期给付质保金的利息至质保金付清之日止。截至2023年4月10日,利息暂计1341.53元,本息暂合计50436.7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截至2023年4月10日,上述款项暂合计53436.7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补订《赤峰钢铁街西街万达销售物业临时用电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赤峰钢铁街西街第1万达销售物业临时用电工程”:工程地点为“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西街项目”;质量标准为“合格”;本合同总价包干,并综合合同工程范围、合同工期、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因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案件代理费等相关的费用”。本案工程于2020年7月20日开工,2020年8月15日验收合格并正式送电。经结算,本案工程造价为981905.23元,等额发票已经开具完毕。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量质保金,经诉讼后,被告已将除5%质保金之外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上述事实已被贵院(2021)内0402民初6587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现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均已满足,但被告却在原告提出付款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拒付质保金49095.26元。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万达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提交的《赤峰钢铁西街万达销售物业临时用电工程合同》、《赤峰万达钢铁西街(销售物业)临时用电工程补充协议》、本院(2021)内0402民初6587号民事判决书、质保金申请表、付款确认表、质保金支付会签表、整改验收单、付款申请、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收费标准等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20年9月,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赤峰钢铁西街万达销售物业临时用电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赤峰钢铁西街万达销售物业临时用电工程。分包合同专用条款10.1支付2)约定:“工程实际竣工、竣工证书发出、分包商提交竣工图和其他一切有关资料、且终审结算完成,结算确认书签订并提交包括质量保证金在内的全额发票后14个日历天内,业主支付至结算总价(含增值税)95%的进度款,结算总价(含增值税)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3)质量保修期由正式送电日期起算后满两年或临电设备拆除以两者较短时间为准、质量保修工作完成且经业主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及保修完成证书发出后14个日历天内,业主一次性无息付清剩余全部质量保修金。12.1约定:应由违约方承担因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案件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双方签订《赤峰万达钢铁西街(销售物业)临时用电工程补充协议》,对原合同内容进行补充。 原告于2021年8月4日以要求被告给付案涉工程款为由将被告诉至本院,经(2021)内0402民初6587号民事判决认定,该工程于2020年8月15日竣工并验收合格正式通电。临电设备于2022年7月1日拆除完毕。现原告以要求被告返还质保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律师费为由诉至本院,诉请同前。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赤峰钢铁西街万达销售物业临时用电工程合同》、《赤峰万达钢铁西街(销售物业)临时用电工程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正式送电,临电设备于2022年7月1日拆除完毕,质保期已届满,具备退还条件,故被告应向原告退还质保金49095.26元。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自2022年7月16日起,以49095.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至质保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案涉合同中双方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因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案件代理费等相关费用,本案原告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收费标准证实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已实际发生,且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赤峰万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内蒙古启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49095.26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16日起,以49095.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至质保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赤峰万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内蒙古启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赤峰万达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内蒙古启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