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7630号
原告:青岛成盛达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关街道办事处杨家林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1426289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北辛庄村西。
法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成盛达气体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立案。原告青岛成盛达气体有限公司于法庭辩论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后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成盛达气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1元,原告在法庭辩论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成盛达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